文号 | 合高办〔2023〕24号 | 成文年度 | 2023 | 成文时间 | 2023-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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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合肥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 发布时间 | 2023-06-05 | 咨询单位 | 高新区建发局 |
咨询电话 | 65359600 | 来源 | 合肥高新区 |
合肥高新区促进建筑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高新区建筑产业结构,促进高新区建筑产业高质量健康发展,提高建筑业企业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合肥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建筑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扶持奖励的建筑业企业,应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合肥高新区,财政收入级次在高新区,在高新区持续经营的企业。建筑业企业包括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施工等属于建筑业纳统范畴的相关产业链企业,且相关专业资质落户高新区。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在申请扶持奖励的前二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不能申请本办法中的扶持奖励。
(一)企业在高新区承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或存在弄虚作假、转包或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恶意欠薪、严重失信(含统计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
(二)企业在区内的工程项目因环保、农民工维权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媒体曝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四条 享受本办法持奖励的企业,需满足在高新区15年内不外迁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本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不降低资质等级等条件,否则应全额返还已兑现的扶持奖励资金。协议有约定的,按招商协议约定执行。外地建筑业企业将专业分包工程委托本区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相关奖励不受本条影响。
第二章 建筑业企业扶持奖励
落户奖励
第五条 对2023年1月1日以来市外落户高新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落地)的扶持奖励:
(一)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综合资质,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行业甲级资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资质在区内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六条 对企业统计入库的扶持奖励。对当年首次纳入资质以上的建筑业企业统计库,经统计部门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建筑业总部搬迁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大力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的扶持奖励,本条可与落户奖励同时享受:
(一)市外大型建筑业企业总部整体迁入高新区的,在企业用地、融资、人才保障、房屋租赁等方面给予支持,有企业总部用地需求的,结合产业规划,可考虑优先供地。
(二)市外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总部整体迁入我区的,完成工商税务登记且产值累计纳统超过1亿元时,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搬迁奖励,用地项目除外。对同时拥有多项资质的新迁入建筑业企业,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奖励。
(三)对于建筑业企业总部迁入高新区的外地大型建筑企业高层次管理人才,符合条件的可优先安排在高新区人才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参与“职住平衡”购房,在子女入学方面给予照顾。迁入企业自动纳入高新区建筑业企业清单。
第八条 政策兑现时间按资质落地高新区的时间为准。
资质提升奖励
第九条 鼓励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自主升级。
(一)施工类总承包企业一级资质首次提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首次提升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综合资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提升为施工类一级资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监理企业首次提升为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专业承包企业首次提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创优夺杯奖励
第十条 鼓励区内建筑业企业强化自身,提高市场竞争力,打造精品工程。
(一)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级奖项(鲁班奖、詹天佑奖、李春杯、大禹杯、国家优质工程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同级别级奖项),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100万元。专业资质类施工企业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及同级别国家优质工程奖,奖励专业资质类施工企业30万元。
(二)建筑企业获得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省级优质工程奖及同级别省级优质工程奖(黄山杯等同级别省级优质工程奖),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15万元。专业资质类施工企业获得省级优质工程奖及同级别省级优质工程奖,奖励专业资质类施工企业15万元。
(三)获得国家级的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大奖,奖励勘察、设计企业15万元。
(四)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大奖,奖励勘察、设计单位10万元。
(五)获得建设部科技司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同级别国家级奖项,给予施工总承包单位10万元奖励。
(六)获得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同级别省级奖项,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5万元。
参编工法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主导、参与工法制订,提高话语权。
园区建筑业企业主导制定国家工法,给予30万区级一次性奖励;参编国家工法(排名第二、第三位),给予20万区级一次性奖励;主导制定省级工法,给予10万元区级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以上获奖的同一项目(企业)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
经营贡献奖励
第十二条 鼓励建筑业企业增产创收。对区内优质建筑业企业:建筑业总产值达 1 亿元-5 亿元(含1 亿元)、5 亿元-10 亿元(含5亿元)、10 亿元-50 亿元(含 1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含50亿元)、100 亿元及以上,且当年度建筑业总产值增速分别达到35%、30%、20%、15%、10%的,分别给予 10 万、30 万、50 万、80万、120 万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协作奖励
鼓励园区社会投资项目选用本区建筑业企业,实现相互协作、共赢发展。
第十三条 鼓励高新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优先选用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凡我区范围内的社会投资项目选用我区建筑企业的(含因承揽该项目新落户区内且落实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对本年度新开工的合同造价分别达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含 5000 万元)、1 亿元-5亿元(含5亿元)、5亿元及以上且由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高新区建筑业企业承建的项目,在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后,分别奖励建设单位 15万元、25万元、35 万元、50万元。同一供地批次内项目仅奖励一次,高新区直属企业、财政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将项目中的专业分包(含幕墙)、劳务分包等专业类分包项目承包给园区内专业承包单位,对本年度新开工的分包合同造价分别达1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含 5000 万元)、1 亿元及以上的分包项目且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分包项目,分别奖励施工总承包单位 15万元、25万元、35 万元。奖励以主体工程验收报告为准,同一项目同一专业分包仅奖励一次。此条款内总承包单位不受本办法第二条约束。
第四章 培育发展
第十五条 发挥“链通高新--建筑企业交流平台”作用,吸收优质建筑业企业加入平台。通过平台机制,畅通意见建议渠道,加强政企交流合作。鼓励平台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管理、技能培训、安全教育、技术服务、品牌创建等优质服务,共同促进建筑业发展。
第十六条 定期组织项目-企业对接会,畅通市场信息发布项目施工招标信息,为区内建筑业企业搭建平台,助力企业拓宽市场。
第十七条 提供保函业务对接平台。高新区提供区属国有企业高新担保公司为建筑业企业办理保函业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实行预算总量控制。企业同时符合我区现有的其他扶持奖励、政策等规定(含上级要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具体政策兑现的程序、标准等按照高新区出台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政策兑现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扶持奖励资金的申请主体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高新区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扶持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扶持奖励资金应用于企业经营与发展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产值、主营业务收入、合同额以万位计算(舍尾法)。本办法中的“以上”“达到”“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本办法所涉及扶持资金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有效期内,因资质改革导致资质名称变化、撤销、合并等情况的,由区建设发展局按照资质改革前后对照关系对企业资质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本办法实施的延续性。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